从4个司法案例看建工行业发票管理_极速体育直播吧在线_极速体育直播吧在线直播nba

极速体育直播吧在线

联系电话:0791—87877888

从4个司法案例看建工行业发票管理

来源:极速体育直播吧在线    发布时间:2024-01-26 16:17:50

  我国采用“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其核心要求为“销售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可知发票是收付款凭证。对公司而言,发票是会计核算中的核算凭证,可作为税款缴纳和抵扣;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票是一种消费凭证;对员工而言,凭借可以报销的发票向公司做报销。可以说发票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举个例子,公司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113万元,假如增值税税率适用1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25%,不考虑别的因素,那么113万元中的13万元(113/(1+13%)*13%)可当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余100万元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列支,可以少缴25万元(100*2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使用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够减少38万元(13+25)的税负成本。

  由此可见,发票是多么的重要。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分析建设施工领域中涉及发票的几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故发票只是买卖关系证立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案例: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辽03民终1676号】

  2011年9月9日至2011年9月17日中兴实业公司分六次将三级钢等建筑材料,送至第三人奥达美公司开发的,由房产建筑公司承建的“五星温泉大饭店”项目的施工现场。钢材总重234.50吨,货款合计1261370.94元。房产建筑公司的员工在送货明细单上签字并盖章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2011年10月27日,中兴实业公司为房产建筑公司单位开具13组增值税发票,总价款为1261370.94元。该笔钢材款至今未付。中兴实业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第三人奥达美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中4.3.6.1约定:“甲供材料系指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甲供材料以本工程最后图纸设计为准,甲供材料由乙方配合卸货并保管”及4.3.6.2约定:“开工前,乙方应编制甲供材料采购计划,乙方计划不足造成重复采购,影响工期及价格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甲供材料整体计划。每月20日前,乙方应准确将下月甲供材料计划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按乙方提供材料计划供货,竣工后的各部分剩余材料按甲方采购价格抵扣工程款。”

  中兴实业公司认为,钢材的实际购买人应为房产建筑公司,在购买过程中,第三人仅为中间人,中兴实业公司不认可也不知晓房产建筑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及甲供材料的约定,中兴实业公司提供的钢材是由房产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实际签收,且中兴实业公司通过与房产建筑公司财务沟通后才开据的增值税发票。中兴实业公司并不是将钢材卖给第三人。

  房产建筑公司予以否认,认为其不具有购买钢材的意思表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五星温泉大饭店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中兴实业公司提供的钢材为甲供材料,在后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第三人奥达美公司亦予以认可并且将剩余钢材拉离施工现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兴实业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本案案涉钢材没有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中兴实业公司以将案涉钢材送至房产建筑公司的工地、以房产建筑公司名头开具的发票及时任奥达美公司副经理宋某的证言为依据主张其与房产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充分。

  实务中一般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约定条款,发票虽作为收付款凭证,但是收到发票并不代表要必须付款,应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同理,开具发票也不能证明已经收到相应款项,应以实际付款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中嘉公司与江西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赣01民终1579号】

  2019年5月,中嘉公司与江西二建公司签到了一份《保温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单价实行固定单价,抗裂砂浆含税单价1000元/吨,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含税单价1500元/吨。合同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具体以实际供货起止时间为准)。2019年5月30日,中嘉公司向江西二建公司开具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发票一张。嗣后,江西二建公司将该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并已税款抵扣。中嘉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江西二建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

  中嘉公司为证明已向江西二建公司供货,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嘉公司与厦门杰质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从双方签订的《温砂浆购销合同》能够准确的看出,双方确定货款需以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认定,但中嘉公司均未提供以上凭证,中嘉公司提供的最直接的证据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买受人不认可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承包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案例:世纪佳和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注:仅就发票条款进行讨论)

  2012年8月11日,发包人世纪佳和公司和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6条规定,“当发包人在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必须要提供与本合同形式和内容相一致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当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达到总额95%的比例时,承包人必须要提供包含但不限于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的发票。”。发包人世纪佳和公司认为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没提供工程款发票,世纪佳和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6条仅约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提供相一致的税务发票,并未约定中铁建工集团不开具发票则世纪佳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完全赞同】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权利。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

  【合同未约定情形+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开具发票是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承包人作为负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法规,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合同中亦未约定开具发票及约定税金的承担主体,故发包人起诉请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条件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未提交实际损失+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发包方并未提出因承包方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承包方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发包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云南建司与重庆兴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2019)云04民终67号】

  云南建司作为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的总承包人,已经按取得的全部价款按照3%的征收率向澄江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缴纳了相应税款,但由于分包方重庆兴达公司未向云南建司开具分包工程款发票,云南建司无法扣除分包款,纳税基数增加,因此导致多支付营业税税款510950.60元(未开具发票金额17031687.59元×3%),该部分损失应由重庆兴达公司承担。由于重庆兴达公司未向云南建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导致云南建司相应工程款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将使云南建司多缴所得税4257921.90元,该部分损失也应由重庆兴达公司承担。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云南建司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4条:“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的规定,云南建司要求重庆兴达公司开具剩余工程款税务发票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发票相关的条款时,条款内容包含开具发票与付款的顺序、发票的种类、适用的税率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